元江县人民医院2018年提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加强元江县医疗队伍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2018年元江县人民医院提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
3、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卫生工作的身体条件;
4、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5、服从医院分工,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
6、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详见提前招聘岗位表)。
二、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招聘方法
1、通过网络公布招聘信息、毕业生投递个人简历、用人单位筛选确定应聘人选进行招聘。
2、校园招聘:招聘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招聘时间: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30日
咨询电话:0877-6011792,13908897973(元江县人民医院人事科)。
投递邮箱:2398390108@qq.com
(三)招聘程序
1、报名。应聘者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相关获奖证书、成绩表等复印件,其他材料自行酌情添加。提供的材料必须全面、真实、有效。
2、资格审查。由招聘组对应聘者信息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3、考试。考试采取直接面试的方法,对应聘者进行专业知识测试。
4、确定拟聘用人员。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面试成绩并列的,采取加试方式解决,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5、签订就业协议。由招聘单位与应聘者签订就业协议和补充条款(应聘者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否则视为放弃)。
6、报到及资格复审。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提供毕业证、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等证书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能提交相关证书进行资格复审的,则就业协议视为无效。
7、体检。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到招聘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体检的按违约处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合格方可聘用。
8、考察。由招聘单位对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全面掌握了解拟聘用人员的真实情况,并对拟聘用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若有玉人社发〔2012〕54号文件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考察的,取消聘用资格。
9、公示。根据综合成绩、考察及体检结果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前如有放弃的,招聘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自公示之日起不再依次递补,公示后无异议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10、聘用。拟聘用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按程序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试用期1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聘用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办法
提前招聘人员,医院给予以下奖励:
1、临床岗位、影像岗位、口腔岗位、麻醉岗位四个岗位的本科生,到院签订《聘用合同》之日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00元奖励;硕士研究生,到院签订《聘用合同》之日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0.00元奖励。
2、药学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到院签订《聘用合同》之日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00元奖励。
四、招聘纪律
1、整个招聘工作期间,在招聘组发出通知时限内,不按时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2、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招聘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即取消考录资格。工作人员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出,一律按相关规定处理。
3、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4、招聘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局)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元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3日
2018年元江县人民医院提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单位及联系电话 | 招聘数 | 编制类型 | 使用岗位 | 使用科室 | 学历 | 专业 | 其他要求 |
3 | 事业编制 |
临床 | 外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临床医学 | ||
元江县人民医院 0877-6011792 | 4 | 事业编制 | 临床 | 内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临床医学 | |
4 | 事业编制 | 影像 | 超声、放射、磁共振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医学影像学, 临床医学 | ||
2 | 事业编制 | 临床 | 儿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临床医学 | ||
2 | 事业编制 | 临床 | 妇产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临床医学 | ||
1 | 事业编制 | 临床 | 病理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病理,临床医学 | ||
1 | 事业编制 | 临床 | 感染性疾病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临床医学 | ||
1 | 事业编制 | 临床 | 眼耳鼻喉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临床医学 | ||
1 | 事业编制 | 临床 | 麻醉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麻醉,临床医学 | ||
2 | 事业编制 | 口腔 | 口腔科 | 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 | 口腔 | ||
1 | 事业编制 | 药学 | 药剂科 | 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 | 二级目录药学以下专业 | ||
合计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