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法检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及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将曲靖市法检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及资格复审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对象
体能测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笔试成绩不低于所报考职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2.笔试成绩排名在职位招录人数4倍比例范围内。
以省委组织部“云岭先锋——云南省公务员招录”发布人员名单为准。
(二)体能测评时间
2021年5月9日上午7:30
(三)体能测评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249号云南警官学院。请考生于5月9日上午7:30前到云南警官学院警体馆报到。
(四)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中组部《关于同意调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测评次数的复函》(法(政)明传〔2020〕6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按照《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做好疫情防控,考生须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前往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体能测评当天须提交有效核酸检测报告。
2.考生从云南警官学院2号门进入,警体馆旁蓝球场集合点名分组,测试场地为警体馆和运动场。考生不得自行驾驶车辆前往,陪同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以免堵塞交通、影响准时入场。
二、资格复审
(一)对报考司法警察职位考生的资格复审
2021年5月9日体能测评结束后,对测评合格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以1:2比例,确定参加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在规定时间里不按时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体能测评资格;考生自行放弃体能测评的,须提交自愿放弃证明,不再递补。
(二)对报考其他职位考生的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的对象
以省委组织部“云岭先锋——云南省公务员招录”发布人员名单为准。
2.资格复审时间:2021年5月6日、5月7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3.资格复审地点
法院职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德楼六楼601室(麒麟南路570号) 联系电话:0874-3227282
检察院职位: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附楼305室(翠峰路60号) 联系电话:0874-3396031
(三)资格复审内容
1.报考者应本人到场参加复审,在规定的复审时间里不按时参加复审的报考者,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若有材料信息不实、资料不符的人员,取消该报考者面试资格。
2.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笔试准考证;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律新利18体育网站 证书等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限2021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19、2020年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1年2月底以前。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法律新利18体育网站 证书原件的2021年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法律新利18体育网站 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国民教育毕业生则必须于资格复审时取得毕业证书。
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考生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并在录用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3.递补。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第一轮递补时间为5月9日,第二轮递补时间5月11日,其他时间地点不变,以招录单位电话通知为准,不再单独进行公告。
三、疫情防控
考生须自备口罩,出示“云南健康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四、注意事项
1.资格复审如无特殊情况,要求考生本人亲自到场。
2.提醒广大考生必须及时登录云岭先锋、曲靖党建网阅读相关公告、通知及文件,知晓政策规定和安排,因未及时登录官方网站、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请考生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参加资格复审通知、递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考试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4.其他未尽事宜按《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3日
来源:http://www.qjdj.gov.cn/news/a/202105/0418420228.htm